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党建工会 > 党建动态
官员隐性特权是非法权利应予以否定
编辑日期:2010-3-19  发稿人:城北小学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特权车牌号的获得、特供烟的占有、某些干部子女上学的便利、公款健身……近年来,官员“隐性特权”现象屡遭曝光并受到社会公众的谴责。“隐性特权”正在悄无声息地腐蚀着我们的社会,诱发着腐败,对反腐败提出新挑战。笔者拟对特权与“隐性特权”的种种表象和隐藏其后的本质进行剖析。我认为,在法律和政策规定内的特权有其存在的合法性或合规性,而隐性特权在本质上则是超越了法律和政策界限的非法权利或离轨行为,必须对之坚决予以否定。  

    特权的三种表现 

    特权是指某个群体或其个人所特有的自由度。笔者先来介绍其中的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且受制度保护的自由度。如封建社会中封建主的特权。  

    第二种情况是指现代社会由国家宪法所确认的为特殊群体所享有的其他基本人权。从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来看,可以将公民基本人权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所有公民的基本人权,另一类是特殊群体中的公民的基本人权。就处于特殊群体的公民的基本人权来看,主要包括残废军人、残疾人、烈军属、妇女、儿童、老人、华侨和人大代表等特殊群体中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公民除了享有所有公民普遍的基本权利外,还享有一些需要特别强调的基本权利。尽管这些权利已被包括在公民普遍的基本权利中,但是宪法仍然将它们特别地提了出来,这是因为,如果不对之加以特别强调,处于这类特别群体中的公民的这些权利是很容易被人们所忽略或受到侵犯的。以妇女和儿童为例,宪法对这两类特殊群体的公民基本人权所作的主要规定有:妇女的基本人权,包括与男子平等权、同工同酬权、参政保障权、母亲受国家保护权、不受虐待权等;儿童的基本人权,包括受义务教育权、德智体全面发展权、受国家保护权、受抚养教育权、不受虐待权等。  

    第三种情况是指由国家政策所规定的只为某一群体所享有的特别待遇。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对于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副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政府省长(主席、市长)、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政协主席、副主席等高级干部及军队高级干部在住房、交通工具的使用、医疗、炊事员或服务员的配备、离退休后等方面的生活待遇作出规定。它涉及高级干部在住房、用车等方面的各种权利。 

    特殊群体及其成员享有超出界限的自由衍生出隐性特权 

    隐性特权可以看成特权的第四种情况,是指特殊群体或其成员享有超出法律或政策规定界限的自由。  

    我国政策在明文规定高级干部生活待遇之时又规定了它们的限度。一些省根据《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既反对领导干部生活特殊,又反对平均主义,并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如在住所方面规定:高级干部每户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一户使用面积一般不超过120平方米。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家属不能随迁的,其宿舍另行安排,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其住房原则上由子女所在单位解决,高级干部不得以解决其已工作子女的住房为理由,要求扩大自己的住房,或要本人所在单位为其子女安排住房;严禁利用职权,动用国家物资、人力,为个人建造单户住宅;宿舍的维修,由有关管理部门按制度办理;家具和生活用具由个人自理,凡生活用品,如电冰箱、电视机等,一律由个人自理。在交通工具的使用方面,省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省长、政协主席,每人配备专车一辆和炊事员或服务员一人,本人愿意自雇服务人员的,由公家发给自雇费每月40元。其他高级干部一般不配专车及炊事员和服务员,而由所在单位根据需要,保证用车。高级干部家属子女单独外出不供车,因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按规定收费。高级干部外出视察和检查工作,不能携带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凡有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同行的,其车、船、食宿费用自理。高级干部外出视察和检查工作或外出休养,除有关招待所机关负责接待外,不得组织人员迎送;不许举办宴会、专场晚会和其他特殊招待,不许动用公款购送土、特产品;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准以试用、试尝、借用等名义,无偿占有或低价购买国家和集体生产的产品;各部门各地区和生产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高级干部个人赠送物品。在外事、外贸活动中,接受对方赠送的礼品,除价格不高的纪念品外,一律交公。  

    然而,当这些界限被突破,被限制或被禁止的行为转为公开的、理所当然的自由(如高级干部同时占用两处住房,外出视察和检查工作时亲朋好友同行吃喝,有关招待机关组织人员迎送,设特座,外事、外贸活动中接受对方赠品而不交公等);或者无视法律,天马行空、我行我素,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时,就构成了隐性特权。据有关部门披露,这些特权如特权车牌号的获得、特供烟的占有、子女上学的便利、公款健身等,全国每年在隐性特权上的花费为“4个3000万元”———公费出国旅游3000万元、公款吃喝3000万元、公车消费3000万元、楼堂馆所3000万元,总共1.2亿元。  

    媒体报道的各种隐性特权的表现更是形形色色:不久前安徽省淮南市的部分副处级以上干部收到了一份意外的“礼物”———由淮南市下拨专项财政资金办理的澳瑞特健身中心每张面值2580元的健身贵宾卡。淮南市体育局声称此举是为了让领导干部带头健身,而当地许多干部群众却认为是领导在带头搞特权(据3月7日新华网)。又如,呼和浩特市宣布4月25日起停止使用“蒙OA”特权车牌号;在海南,琼A9字头号牌为省直机关公务车,琼A93396小轿车在两年内共闯红灯158次,最多一天竟闯红灯4次(据5月5日《京华时报》)。近期曝光的罗彩霞案(湖南省邵东县学生罗彩霞被当地公安局原政委的女儿王佳俊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和河南省洛阳市委原书记孙善武之子利用其父权力买官卖官案,暴露出有关领导的权力是怎样惠及到其家人而转为一种特权的。而被网民披露的浙江温州旧城改造建房挪作领导低价内部购房清单事件,涉及包括局长、主任、院长、行长之类负责人在内的49位旧城改建指挥部工作人员和94位工作联系部门有关人员,房屋面积达2.37万平米(据4月23日《北京青年报》),更是反映出一些地方隐性特权的严重性。 

    隐性特权是非法权利,必须对之坚决予以否定 

    世界各国对于公务员及高级官员的特权都有规定。如在巴基斯坦,该国政府经营的媒体等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也属于公职人员,法律规定公务员看病可以报销。如果遇到政府医院无法诊治的疑难病症而必须转移到私立医院,或者需要到药店去购买政府医院没有的药品时,公务员及其家属(即父母、配偶和子女)可拿着政府医院主治大夫的推荐信和看病买药的收据获得全额报销(据2008年3月6日人民网)。瑞士公务员享有住宅、搬迁、婚配、抚育子女等补贴,公务员薪金分24级,最高者与最低者相差三倍。但也有例外,如,瑞典高级官员(包括首相)没有专车,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才可以使用公车。  

    一般说来,在法律和政策规定内的特权有其存在的合法性或合规性,而隐性特权在本质上则是超越了法律和政策界限的非法权利或离轨行为,必须对之坚决予以否定。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干部终身制被废除,但待遇终身制则未能被废除。这一问题较为复杂,从实践中看,在许多地方,为了减少改革的压力,促使老干部愉快地卸任,保证干部队伍新老交接的顺利进行,以及保证干部队伍的稳定,不得不保留了干部待遇的终身制,使一些干部在离退休之后依旧享有在职时的工资、奖励、福利、用车补贴等。从严格意义上讲,废除干部终身制,也包括废除干部待遇终身制。但是目前要一步到位地废除干部待遇终身制是不现实的。不过,如同当年购买机票需要出示证明、乘坐火车软卧的权利只为高干所有,而如今已成为大多数人的权利一样,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入,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现在为特殊群体及其成员独享的许多权利,其主体范围将逐渐扩大,其利益将惠及整个社会。 

Copyright © 2014 版权所有:六安市城北小学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7503230号 访问人次: 技术支持:龙讯科技